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7/1起退休俸發放相關作業規定
         放大字型圖示 放小字型圖示 列印圖示


(臺北訊)國軍退除役官兵退休俸發放作業,將自今年七月一日起廢除郵局驗證手續,改採「直撥入帳」方式發給,謹就俸金發放方式,摘要如下:
一、支領退休俸、贍養金、生活補助費之榮民或支領半俸之榮民眷屬,其已在郵局開立俸金存款專戶者,其俸金自一○一年第二期起,由國防部發放機關委託中華郵政公司定期撥入原領俸之郵局帳戶。
二、未在郵局開立俸金存款帳戶者,其一○一年第二期俸金,依發放機關通知,於財務單位驗證領取,並補辦開戶手續,填具郵局存款帳戶資料卡(由財務單位提供),交財務單位或由本人寄送發放機關建檔;爾後各期俸金,由發放機關定期撥入其指定之郵局帳戶。不願辦理郵局直撥入帳者,亦須檢送郵局存款帳戶資料卡,註明「本人俸金自願於財務單位驗證領取」字樣,並加蓋私章;爾後各期俸金,由發放機關通知於指定之財務單位驗證領取。
三、領俸人於領俸期間出國者,其俸金可選擇由發放機關代匯至其指定之國外銀行帳戶,或選擇授權由國內親友於財務單位代領。前者須每年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俸金代匯申請書,後者須每年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委託授權書,向發放機關提出申請(申請書、授權書自驗證日起一年有效),每年五月、十一月底為發放機關受理申請案件之收件截止日。
另外,支領退休俸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前,應申請改領一次退伍金,如未申請改領一次退伍金,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,經查證屬實者,停止其領受退休俸之權利。至於自行前往大陸地區居住,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,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,依規定應暫停發給退休俸,俟其回臺居住時,再申請回復請領權利。按退伍榮民前往大陸地區情形,較退休公教人員為多,國防部為落實俸金覈實發給,在領俸人出境查察方面,特別針對出境逾六個月以上且無入境紀錄者,定期進行查核比對,如查有上述出境情形,其次一期俸金改列財務單位驗發,如未到驗,其俸金則暫停發給,期兼顧法律規範與人民權益;此部分之權宜作法,請支領退休俸之榮民及眷屬們務須瞭解。
直撥入帳事宜洽詢電話: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:02-22341479。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:02-23898125。國軍薪俸資料管制處:02-23883810、23883811。
(點閱次數:5568)